問題詳情

21.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下列何種犯罪類型與其有關?
(A)具體危險犯
(B)不純正不作為犯
(C)加重結果犯
(D)結合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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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Howard】評論

故意基本犯罪行為+過失加重行為。不適用加重結果犯

Ruth Chen】評論

1.加重結果犯之基礎犯罪必為故意犯;基本犯罪若過失犯,無構成加重結果犯之可能2.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備相當的因果關係3.加重結果犯之構成,必須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具有客觀的預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