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oward】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7.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罪性質上並非「對向犯」?(A)通姦罪 (B)收賄罪 (C)賭博罪 (D)聚眾不解散罪

【評論內容】

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

任意共犯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

必要共犯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

「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

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D

「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ABC

【評論主題】6.下列何種情形會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A)將路人的寵物撞死後逃逸(B)擦撞停靠路邊的車輛後逃逸(C)衝撞安全島後逃逸(D)將清潔員的腳指頭壓傷後逃逸

【評論內容】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1.下列何者並非刑法所規定的保安處分類型?(A)撤銷駕照 (B)強制工作 (C)強制治療 (D)保護管束

【評論內容】

(A)撤銷駕照(B)強制工作-刑法90條(C)強制治療-刑法91條之1(D)保護管束 -刑法92條

【評論主題】19.關於罰金之敘述,何者正確?(A)原則上應於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完納(B)最低額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C)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D)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不得逕予易服勞役

【評論內容】

刑42

A)原則上應於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完納2(B)最低額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1(C)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D)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不得逕予易服勞役

【評論主題】18.關於追訴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為七年(B)追訴權期間自犯罪完成之日起算(C)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評論內容】

A)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為七年-刑法84條15年(B)追訴權期間自犯罪完成之日起算-刑法80條成立(C)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刑法82條(D)追訴權之時效,並不因起訴而停止進行刑法83條

【評論主題】2.下列何種犯罪類型不屬於行為犯?(A)刑法第185條之3危險駕駛罪 (B)刑法第349條贓物罪(C)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D)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評論內容】

1.行為犯:A.B.C(1)係指行為人只要單純地實現構成要件所描述之犯罪事實,無待任何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之犯罪。(2)例如,有配偶之人而重為婚姻,即可構成重婚罪(§237)。2.結果犯:.D(1)係指行為必須發生構成要件所預定之結果,始能既遂之犯罪。(2)例如,殺人罪除實行殺害行為外,尚須有被害人死亡之結果發生,始構成普通殺人既遂罪(§271Ⅰ); 否則,行為人只實行殺害行為,縱然殺害行為業已實行完成,但被害人並未死亡者,則只成立普通殺人未遂罪(§271Ⅱ)。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之背信罪為結果犯,以行為人著手於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構成要件

【評論主題】7.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罪性質上並非「對向犯」?(A)通姦罪 (B)收賄罪 (C)賭博罪 (D)聚眾不解散罪

【評論內容】

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

任意共犯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

必要共犯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

「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

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D

「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ABC

【評論主題】6.下列何種情形會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A)將路人的寵物撞死後逃逸(B)擦撞停靠路邊的車輛後逃逸(C)衝撞安全島後逃逸(D)將清潔員的腳指頭壓傷後逃逸

【評論內容】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1.下列何者並非刑法所規定的保安處分類型?(A)撤銷駕照 (B)強制工作 (C)強制治療 (D)保護管束

【評論內容】

(A)撤銷駕照(B)強制工作-刑法90條(C)強制治療-刑法91條之1(D)保護管束 -刑法9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