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下列關於罰金易服勞役的敘述,何者錯誤?
(A)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B)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C)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勞役期限得逾三年
(D)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後,即不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的方式,易服社會勞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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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ultaxi01】評論

易服勞役為罰金刑的替代措施,係於受罰金刑宣告者,逾越法定完納期間不完納,且強制執行仍無效,而強制其提供無酬勞的勞務,而代替罰金刑。易服勞役須入監執行,為機構內處遇方式。法律規定:刑法第42條要件:受罰金刑裁判確定之人,超過兩個月而不完納其罰金不完納者無財產供強制執行,或經執行仍不足完納其罰金。折算:新台幣1000元或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效力: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與受宣告之刑執行完相同(注意:易服勞役為易刑處分,非徒刑,若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不屬於累犯。

Howard】評論

刑法第 42 條

燒燒冰】評論

(D)第 42-1 條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意思就是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不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我要考上法警!!】評論

第 41 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