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 有關刑法之過失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刑法犯罪行為未明訂主觀要件者,原則上皆有處罰過失犯(B)過失包括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C)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評論內容】(A) 刑法犯罪行為未明訂主觀要件者,原則上皆有處罰過失犯×刑法第12條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評論主題】3 SARS 期間有醫師未依規定回到院區集中強制隔離而遭裁罰,依據為當時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 定之處所檢

【評論內容】大法官釋字第690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評論主題】35 關於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 (B)現行原住民專業法庭審理案件範圍,為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 (C)目

【評論內容】司法院依原住民基本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指定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臺東、花蓮等9所地方法院,自102年1月1日起在一般法庭外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專股,並藉此強化原住民之法律扶助。被告為原住民之刑事案件,不論何種犯罪類型,均由專業法庭或專股審理;民事則以兩造當事人均為原住民族者,或一造為原住民族之特定類型民事事件,為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審理範圍。資料來源 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media_detail&p=1&id=173

【評論主題】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名譽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B)以法律規定金錢賠償責任,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名譽權所受之侵害(C)為有效保障

【評論內容】

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 本庭判斷結果綜上,系爭規定容許法院以判決命侵害他人名譽之加害人向被害人公開道歉,不論加害人為自然人或法人,縱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更與憲法保障思想自由之意旨不符。是系爭規定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22條保障人民思想自由之意旨。於此範圍內,系爭解釋亦應予以變更。      

【評論主題】9.下列關於罰金易服勞役的敘述,何者錯誤?(A)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B)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C)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

【評論內容】第 41 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評論主題】13 有關行政處分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訴願人逕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仍應受理(B)訴願人向非訴願管轄機關提出訴願者,不得駁回(C)因處分機關未教示,而向非訴願管轄機關提出訴願者,不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7-3 第一項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