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taxi01】評論
行為犯與結果犯1.行為犯:(1)係指行為人只要單純地實現構成要件所描述之犯罪事實,無待任何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之犯罪。(2)例如,有配偶之人而重為婚姻,即可構成重婚罪(§237)。2.結果犯:(1)係指行為必須發生構成要件所預定之結果,始能既遂之犯罪。(2)例如,殺人罪除實行殺害行為外,尚須有被害人死亡之結果發生,始構成普通殺人既遂罪(§271Ⅰ); 否則,行為人只實行殺害行為,縱然殺害行為業已實行完成,但被害人並未死亡者,則只成立普通殺人未遂罪(§271Ⅱ)。3.區分實益:(1)行為犯與結果犯在既遂的時間點的判斷上,略有不同。(2)行為犯只要著手將構成要件行為執行完畢,就可以達到既遂狀態(在此著手、既遂通常會在同一時間點上成立)。(3)結果犯則是除了構成要件行為之外,還要求發生法益侵害之結果。故結果犯的著手與既遂必然不會在同一時間點上成立(既遂狀態存在於著手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