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ward】評論
A)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為七年-刑法84條15年(B)追訴權期間自犯罪完成之日起算-刑法80條成立(C)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刑法82條(D)追訴權之時效,並不因起訴而停止進行刑法83條
【腦容量很有限】評論
回1F A選項 應修正 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10年;行刑權15
【YI】評論
第 十一 章 時效第 80 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A)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B)。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第 82 條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C)第 83 條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D)。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