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下列何種犯罪類型不屬於行為犯?
(A)刑法第185條之3危險駕駛罪
(B)刑法第349條贓物罪
(C)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D)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i8625072】評論

此行為為結果犯, 犯罪行為常使外界發生變動,此變動為結果,構成要件需發生一定結果,以即遂為要件

Howard】評論

1.行為犯:A.B.C(1)係指行為人只要單純地實現構成要件所描述之犯罪事實,無待任何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之犯罪。(2)例如,有配偶之人而重為婚姻,即可構成重婚罪(§237)。2.結果犯:.D(1)係指行為必須發生構成要件所預定之結果,始能既遂之犯罪。(2)例如,殺人罪除實行殺害行為外,尚須有被害人死亡之結果發生,始構成普通殺人既遂罪(§271Ⅰ); 否則,行為人只實行殺害行為,縱然殺害行為業已實行完成,但被害人並未死亡者,則只成立普通殺人未遂罪(§271Ⅱ)。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之背信罪為結果犯,以行為人著手於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構成要件

Lin Tony】評論

致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