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ward】評論
(A)撤銷駕照(B)強制工作-刑法90條(C)強制治療-刑法91條之1(D)保護管束 -刑法92條
【wei】評論
(B)刑法第90條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C)刑法第91-1條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D)刑法第92條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