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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直接強制之啟動不以執行對象有違反義務為前提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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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 實施直接強制前須先經書面告誡程序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7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B) 直接強制之啟動不以執行對象有違反義務為前提即時強制V(C)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為轉換為直接強制之要件之一正確,先間接強制,後直接強制,以符合憲法 第 23 條 比例原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2行政執行法 第 32 條經間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