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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被拘留人請求攜帶已滿三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未滿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86&flno=15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15 條I.拘留所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之入、出所通知單始得收容或釋放被拘留人。II.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3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III.被拘留人入、出所應登載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及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IV.第1項入、出所通知單及前項之紀錄表均應編號妥為保存以備查核;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應按日陳報主管長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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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第 46 條請求接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 一、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被拘留人者。 三、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二次者。 四、非在辦公時間內接見者。 五、被拘留人經禁止接見者。
【準110警特(已上榜)】評論
(A)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5條:拘留所應分內外二區,內區設拘留室、保護室、盥洗室;外區設接見室、備勤室;並得酌設其他設施。 (B)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拘留所應配置員警三人至十人,並指派專人襄助拘留所主任管理全所事務。但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 (C)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D)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46條:請求接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 一、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被拘留人者。 三、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二次者。 四、非在辦公時間內接見者。 五、被拘留人經禁止接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