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888】評論
(C) 警察行使職權而不告知其事由者,人民得當場異議,但不得拒絕警察行使職權人民得當場拒絕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I.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II.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a8888】評論
(A)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正確(B) 警察行使職權,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正確(C) 警察行使職權而不告知其事由者,人民得當場異議,但不得拒絕警察行使職權人民得當場拒絕之(D)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陷害教唆(即誘發犯意)」方式行之正確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I.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A B(目的性原則)II.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