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法警上榜】評論
第 28 條二人以上共同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第 29 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第 30 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限制從屬形式」,指共犯(教唆犯、幫助犯)之成立,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在為必要乙在這題不是正犯,所以甲也不會從屬(A)不會成立(B)實務上,共同教唆與共同實行不同,不適用共同正犯(C)甲幫助乙教唆丙 , 幫助教唆 = 幫助犯(D)乙是教唆犯
【大榴槤】評論
甲幫助乙教唆丙,幫助教唆還是幫助自己
【棒!】評論
幫助犯的意思,顧名思義就是「幫助犯罪的人」,規定在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