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評論
依照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所謂「明知」,指的是刑法第13條第1項的直接故意。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必須屬於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的義務,並且依照其所為的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才會構成;若其所為的聲明或申報,公務員還需要做實質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才可以為一定的記載者,就不是本罪所稱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