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交通警察甲取締闖紅燈之機車騎士乙,擬開單舉發時,因違規駕駛人乙再三哀求拜託,而將違規事由記錄為未帶駕照,並教訓乙日後不要再闖紅燈。甲在罰單上記載未帶駕照而非闖紅燈之行為,依實務見解,甲成立:
(A) 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B) 第 211 條變造公文書罪
(C) 第 213 條公務員不實登載罪
(D) 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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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所謂「明知」,指的是刑法第13條第1項的直接故意。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必須屬於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的義務,並且依照其所為的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才會構成;若其所為的聲明或申報,公務員還需要做實質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才可以為一定的記載者,就不是本罪所稱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