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甲與朋友在檳榔攤內飲酒,忽聽聞路人高喊「搶劫」 ,遂騎上摩托車要追捕搶匪,沒追上歹徒,反被警察攔下要告發其酒後騎駛機車行為。依實務見解,甲為:
(A) 得主張逮捕現行犯為依法令行為不罰
(B) 得主張正當防衛行為不罰
(C) 得主張緊急避難行為不罰
(D) 無阻卻違法事由,構成不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Nan.Fighting】評論

依實務見解104年交上易字第606號追捕準現行犯並非一般民眾之義務,民眾酒駕逮捕準現行犯之行為本身,非得援以阻卻酒後駕車行為之違法性裁判要旨:追捕準現行犯並非被告之義務(除執勤中之警察外,對任何人亦同),祇不過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不問任何人得逕行逮捕」之依法令行為(根據刑法第21條第1項阻卻違法而不罰者,乃逮捕準現行犯行為本身,非得援以阻卻酒後騎駛機車行為之違法性),然不得酒後騎駛機車則為被告應受之法律禁令,由是明顯可知對被告而言,並無作為義務(追捕準現行犯)與不作為義務(不酒後騎駛機車)衡突之問題。而法益衝突或義務衝突之所以須權衡,無非是為了維持法秩序內在之和諧一致使然,本件既無任何之義務衝突,被告所須面對者,僅僅是不得酒後騎車之禁令而已,別無非追捕嫌犯不可之誡命,就其違法行為之責任判斷,自無衡量法益輕重以定其期待可能與否之餘地。至多祇能斟酌被告事實上係就兩者比較考量後,賦予追捕嫌犯一事較重之份量以致犯罪,而得於觸法行為之罪責判斷上,予以減輕或免除。資料來源依題示,甲飲酒後騎機車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185-3條刑法 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