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甲之幼兒丙溺水,甲圖救之,無關之鄰人乙謂「逆子」 ,毋庸救之,甲聽之,丙亡。問甲、乙成立:
(A) 甲、乙為不作為殺人罪共同正犯
(B) 甲為不作為殺人罪,乙無罪
(C) 甲為不作為殺人罪,乙為殺人罪幫助犯
(D) 甲為不作為殺人罪,乙為殺人罪教唆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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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110法警上榜】評論

甲對幼兒丙有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對丙故意不救,則屬於不作為殺人甲原有救丙之意思,但乙使甲產生犯罪行為的想法,屬於教唆犯。

棒!】評論

依照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不作為殺人適用刑法271條刑度,和殺人罪相同,最高能夠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