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續前題)若案例事實改為:甲之幼兒丙溺水,無關之鄰人乙圖救之,甲謂「逆子」 ,毋庸救之,乙聽之,丙亡。問甲、乙成立:
(A) 甲、乙為不作為殺人罪共同正犯
(B) 甲為作為的殺人罪,乙無罪
(C) 甲為不作為的殺人罪,乙無罪
(D) 乙為不作為殺人罪,甲為殺人罪教唆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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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不作為殺人適用刑法271條刑度,和殺人罪相同,最高能夠判處死刑當犯罪行為人以積極行動完成犯罪,即屬作為犯;當犯罪行為人「不動如山」,沒有任何舉止或動作,卻因此違反刑法期待而構成犯罪,即屬不作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