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乙於甲競選縣長之際,以行賄之意思交付甲新台幣一百萬元,甲則允於當選後任命乙為縣府機要,嗣後甲雖當選,但並未履行諾言。甲應成立:
(A)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B) 詐欺罪
(C) 背信罪
(D) 無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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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棒!】評論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背信罪於刑法第342條明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爛雞】評論

「甲競選縣長之際,以行賄之意思交付甲新台幣一百萬元」,該給錢的行為是在「甲當選前」,在當選前並非公務員,即使當選後甲不履行其當選前的承諾,也不犯罪。就跟政治人物開空頭支票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