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天小女警】評論
第 36 條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
【棒!】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自民國24年(1935年)7月1日施行時,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褫奪公權,是刑罰中所謂「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