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刑法之從刑,係為
(A) 沒收
(B) 褫奪公權
(C) 沒收與褫奪公權
(D) 沒收、褫奪公權與追徵、追繳、抵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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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飛天小女警】評論

第 36 條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

棒!】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自民國24年(1935年)7月1日施行時,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褫奪公權,是刑罰中所謂「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