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之前提下,下列何者(人)尚未構成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其身分的要件?
(A)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他人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B) 滯留於應有停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留許可者
(C)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D) 行經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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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888】評論

(D) 行經 (指定之) 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或公眾得出入場所 者警職法第6條第1項第6款

a8888】評論

(A)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他人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正確(B) 滯留於應有停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留許可者正確(C)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正確(D) 行經 (指定) 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或公眾得出入場所 者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6 款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I.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A四、滯留於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