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適用我國刑法制裁:
(A) 我國公務員侵占遺失物
(B) 我國公務員施用毒品
(C) 國人傷害國人
(D) 國人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外國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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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sia98741】評論

(A) 第6條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B)第5條 第8款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C)(D) 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