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沒入物品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六個月處分一次
(B)沒入物品,其為易腐壞者,得不經拍賣程序,依職權變賣之。
(C)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
(D)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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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888】評論

(A)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六個月處分一次3個月處分1次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8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8 條I.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3個月處分1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II.前項處分情形,應於處分後10日內開具沒入物品處分清冊,載明編號﹑被處罰人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 (重) 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字書字號﹑收受年月日﹑處分方法等,陳報上級警察機關核備。(B)(C)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6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6 條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