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888】評論
(A) 應於執行程序開始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程序終結前(B) 執行機關認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於三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決定10日(C)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十日內決定之30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9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I.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II.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III.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準110警特(已上榜)】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A)。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B)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C)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