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之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其法定罰為:
(A) 處拘留併處罰鍰
(B) 處拘留或罰鍰
(C) 專處罰鍰
(D) 專處拘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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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8888】評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1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1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媒合性交易、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各地方政府制訂自治條例,規劃性交易專區),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每天多進步2分,到考試那天】評論

媒合81條救濟45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