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對其核發相關禁止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一定金額」,依法務部命令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B) 核發禁止命令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法院裁定
(C) 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D) 義務人違反禁止命令,行政執行分署應即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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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8888】評論

(A) 該「一定金額」,依法務部命令為新臺幣二千萬元1千萬元(B) 核發禁止命令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法院裁定行政執行分署核發(D) 義務人違反禁止命令,行政執行分署應即聲請法院裁定管收,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依前條 (第17條) 規定處理。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1行政執行法 第 17-1 條I.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

Damon Zhu】評論

(A)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所規定義務人滯欠一定之金額,依照法務部命令為新臺幣二千萬元。(B)應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條文規定,禁奢命令係由行政執行處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D)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條第6項之規定,若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禁奢命令,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命其報告一定期間內財產、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後段規定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虛偽陳述,才依前條處置(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