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關於「拘提」與「暫予留置」二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均屬對義務人人身自由之剝奪
(B) 包含訊問時間,均不得逾 24 小時
(C) 均由行政執行分署(或由其派員)執行
(D) 均須聲請法院裁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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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8888】評論

(D) 均須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法院於5天內裁定,情況急迫應即時裁定暫予留置:行政執行分署自行決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I.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II.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