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888】評論
(A) 代履行為直接強制方法之一間接(B) 代履行不得委託第三人為之得(D) 代履行費用由執行機關代為預納,再向義務人取償先預估金額,命義務人繳納,再執行代履行
【準110警特(已上榜)】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29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