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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代履行為直接強制方法之一間接(B) 代履行不得委託第三人為之得(D) 代履行費用由執行機關代為預納,再向義務人取償先預估金額,命義務人繳納,再執行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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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代履行為直接強制方法之一間接強制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B) 代履行不得委託第三人為之得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9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
【準110警特(已上榜)】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29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