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8 條之 1,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特定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所謂「特定之罪」下列何者不屬之?
(A) 刑法妨害風化罪
(B) 刑法詐欺罪
(C) 犯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
(D) 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8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a8888】評論

違反妨害風化罪、妨害秘密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妨害自由罪、人口販運防制法

a8888】評論

違反妨害風化罪、妨害秘密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妨害自由罪、人口販運防制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8-1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8-1 條I.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宣告緩刑,也符合此條)II.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蜜蜂煎油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