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888】評論
(A) 「警察制度」之立法權,分屬中央、地方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108憲法 第 108 條I.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省縣自治通則。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四.教育制度。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六.航業及海洋漁業。七.公用事業。八.合作事業。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十二.土地法。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十四.公用徵收。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十六.移民及墾殖。十七.警察制度。十八.公共衛生。十九.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
【Alice lin】評論
第 3 條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第 4 條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