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888】評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5警械使用條例 第 5 條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 (A),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 (B)。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D)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3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C)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ChengHsing Li】評論
第 5 條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勿打擾(警察法規記憶法課程】評論
第 5 條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徐小白】評論
抗拒且受到突擊 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