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依警察法第 10 條:「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其中所稱警察所為之「命令」 ,屬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A) 命令處分
(B) 職權命令
(C) 行政規則
(D) 法規命令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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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8888】評論

警察法第 10 條為「命令處分」,得救濟,訴願、行政訴訟。警察法第 9 條的「發布警察命令」,為抽象職權,不得救濟,不得訴願、行政訴訟。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10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I. 本法  (警察法)  第9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 (地方)  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由縣(市) 政府為之。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五、使用警械依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