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888】評論
警察法第 10 條為「命令處分」,得救濟,訴願、行政訴訟。警察法第 9 條的「發布警察命令」,為抽象職權,不得救濟,不得訴願、行政訴訟。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10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I. 本法 (警察法) 第9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 (地方) 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由縣(市) 政府為之。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五、使用警械依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