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2. 甲向乙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時,其職業原為辦公室客服人員,嗣後甲考取潛水執照,即辭去原職,受訓後成為潛水教練。甲於就職前通知乙保險人其職業變更一事,請問保險人乙得向甲為下列何者之主張?(A) 乙得
【評論內容】請參考保險法24條1項。
【評論主題】22. 甲向乙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時,其職業原為辦公室客服人員,嗣後甲考取潛水執照,即辭去原職,受訓後成為潛水教練。甲於就職前通知乙保險人其職業變更一事,請問保險人乙得向甲為下列何者之主張?(A) 乙得
【評論內容】請參考保險法24條1項。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是要保人最大誠信原則的展現?(A)對於契約內容的擬具必須納入法定事項 (B)安排再保險並依法提列各種準備金,作為履約的準備 (C)誠實告知 (D)提供保單 10 天免費的撤銷期間
【評論內容】第 64 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保險法64條是強制規定。
【評論主題】32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A)契約即為終止 (B)契約溯及失效 (C)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D)未移轉之部分,契約無效
【評論內容】請參考保險法第19條。第 19 條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