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8 下列何項保險承保非屬於財產上之期待利益?(A)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B)運費保險 (C)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D)營業中斷損失保險

【評論內容】期待利益:指將來一定事實發生,可享有法律上利益,又分為積極期待利益及消極期待利益,前者指基於現有利益而預期可得之利益;後者是基於現有利益而期待不利益不發生之利益。

【評論主題】40 就保險經營觀點而言,保險構成之要素,包含下列何者?①風險(Risk) ②補償(Indemnity)③保險金額(Insurance Amount) ④協力(Cooperation) (A)①②③

【評論內容】

保險的構成要素包括:危險、補償、協力、保險費及經濟制度。其中危險為構成保險的第一要素,無危險者,不需要保險。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非屬構成保險契約無效之法定原因?(A)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 (B)惡意之複保險 (C)保險契約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顯失公平者 (D)保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76 條規定:1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 。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 之限度內為有效。

2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評論主題】7 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對於人身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原則之規定做出重要解釋。關於該解釋文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

【評論內容】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契約自由,依其具體內容分別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例如涉及財產處分之契約內容,應為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又涉及人民組織結社之契約內容,則為憲法第十四條所保障;除此之外,契約自由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係基於損害填補原則,防止被保險人獲取超過損害程度之不當利益,以維護保險市場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健全保險制度之發展並兼顧投保大眾權益,而對複保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契約自由之本旨,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