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對於人身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原則之規定做出重要解釋。關於該解釋文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 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
(B)基於損害填補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獲致超過其財產上損害之保險給付,而對複保 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不符合憲法之規定
(C)人身保險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完整性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 僅得於締約時,事先約定一定金額作為事故發生時給付之保險金額
(D)複保險之成立,應以要保人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之數保險契約同時並存為必要。若要保人先後 與二以上之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先行訂立之保險契約,即非複保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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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qing】評論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契約自由,依其具體內容分別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例如涉及財產處分之契約內容,應為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又涉及人民組織結社之契約內容,則為憲法第十四條所保障;除此之外,契約自由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係基於損害填補原則,防止被保險人獲取超過損害程度之不當利益,以維護保險市場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健全保險制度之發展並兼顧投保大眾權益,而對複保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契約自由之本旨,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