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下列何者為動產?(A)成熟尚未摘取之西瓜 (B)電線桿(C)建商供房屋銷售所搭建之樣品屋 (D)未登記之違建房屋
【評論內容】民法第66條:一、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二、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第67條:一、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故(A)符合66條第2項—為不動產 (B)電線桿為定著物—為不動產 (C)預售屋在簽約時尚未建好—為動產 (D)違建房屋仍屬於土地及其定著物—為不動產
【評論主題】25.依土地法規定,公有荒地開墾時,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何種權利?(A)所有權 (B)耕作權 (C)農育權 (D)永佃權
【評論內容】依土地法133條第1項: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