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ㄹㅂㅋ】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4 下列違規項目,何者可處之罰緩最輕?(A)非牙體技術所使用牙體技術所或類似之名稱 (B)非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者,使用牙體技術師名稱 (C)牙體技術師未申請執業登記或未領有執業執照即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評論內容】

(C)牙技師法

第9條第一項:牙技師應向所在地直轄縣市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才能執業 第34條: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1~5萬以下罰緣,並限期改善三次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其他選項皆為3-15萬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