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下列違規項目,何者可處之罰緩最輕?
(A)非牙體技術所使用牙體技術所或類似之名稱
(B)非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者,使用牙體技術師名稱
(C)牙體技術師未申請執業登記或未領有執業執照即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D)牙體技術師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ycc】評論

未具資格或容留無資格者進行業務/設立牙技...

ㄹㅂㅋ】評論

(C)牙技師法第9條第一項:牙技師應向所在地直轄縣市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才能執業 第34條: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1~5萬以下罰緣,並限期改善三次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其他選項皆為3-15萬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