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8.下列何者非機關得不予發還押標金之原因?(A)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B)得標後拒不簽約(C)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D)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評論內容】依政府採購法中,有關於押標金發還之規定,選項(C)並未列入法條:(A)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 §31 II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