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66.公開發行公司對於資金貸與他人應辦理事項,以下敘述何者為非?(A)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B)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C)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D)提董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第 8 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定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評論主題】74. 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已選任獨立董事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提董事會決議之事項不包括:(A)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B)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C
【評論內容】第 14-3 條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任獨立董事之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二、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四、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