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6.公開發行公司對於資金貸與他人應辦理事項,以下敘述何者為非?
(A)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
(B)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
(C)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D)提董事會討論如獲得通過,會中獨立董事之反對意見,不必列入董事會紀錄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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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評論

法規名稱: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第 8 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定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