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9.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本法第 14 條至第 20 條之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至遲幾日內展開調查? (A)3 日; (B)5 日
【評論內容】
第 33 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評論主題】67.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96 條之規定,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A)2 萬元以下罰鍰; (B)2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內容】
第 96 條
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評論主題】77.就業保險法之保險業務,由那個委員會監理? (A)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 (B)勞工退休金監理委員會; (C)就業保險監理委員會; (D)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評論內容】
第 3 條
本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評論主題】42.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多少比例? (A)1\\/2; (B)2\\/3; (C)3\\/4; (D)全部。
【評論內容】
第 57 條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評論主題】15.要派單位應收到派遣勞工定立勞動契約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幾日內?必須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
【評論內容】
第 17-1 條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評論主題】34.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未滿 60 歲,其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有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 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最低幾等級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A)1 等
【評論內容】
第 24-2 條
勞工未滿六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評論主題】6.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規則如未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關該事業適用範圍之團體 協約部分規定者,其效力為何? (A) 無效; (B) 部分無效; (C) 部分有效; (D) 全部有效。
【評論內容】
第 71 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評論主題】66.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5 條規定,勞雇雙方應於事業單位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幾日內,本於勞 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A)5 日; (B)10 日; (C)14 日; (D)20 日。
【評論內容】
第 5 條
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評論主題】56.下列何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所稱普通事故保險給付? (A)傷病給付; (B)醫療給付; (C)失能給付; (D)老年給付。
【評論內容】
第 2 條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評論主題】56.下列被保險人的親屬因故死亡請領喪葬津貼的規定何者為真? (A)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及其未滿 12 歲的子女死亡時,按其月投保薪資發給 3 個月; (B)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月投保薪資
【評論內容】
第 62 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評論主題】39.民國 108 年 5 月 15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8 條第 4 項之規定,勞工之遺屬或指定 請領人之退休金請求權,其時效為何? (A)2 年; (B) 5 年; (C)10 年
【評論內容】
第 28 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