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 甲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北市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委託乙(住所地為高雄 市)管理,並將所有權狀交予乙,嗣經伊終止該委託契約,乙拒不返還系 爭房地所有權狀,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評論內容】依題目,適用第12條因契約涉訟,由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即台北;適用第21條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即台北、高雄;因此抗告法院裁定高雄法院有管轄權,並適用第492條抗告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