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甲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北市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委託乙(住所地為高雄
市)管理,並將所有權狀交予乙,嗣經伊終止該委託契約,乙拒不返還系 爭房地所有權狀,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 雄地院)起訴請求乙返還系爭房地所有權狀。高雄地院以本件訴訟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為由,依職權裁定移送臺北地院。 甲對該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下列何者正確?
(A)本件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北地院管轄
(B)本件因與不動產有關之事項涉訟,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北地院 管轄
(C)本件因與不動產有關之事項涉訟,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北地院 管轄,高雄地院將本件訴訟依職權移轉管轄,並無違誤
(D)抗告法院如以高雄地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為由,廢棄原裁定。對於抗 告法院之裁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參考答案
答案:D
統計:A:155,B:42,C:110,D:222,E:0
難度:困難
用户評論
【雷破天】評論
2 甲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北市之房地(下稱系...
【seer nino】評論
依題目,適用第12條因契約涉訟,由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即台北;適用第21條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即台北、高雄;因此抗告法院裁定高雄法院有管轄權,並適用第492條抗告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
【金鷹榜】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10條:(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