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ric】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4.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多久,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 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A)2 年內(B)6 個月內(C)1 年內(D

【評論內容】

修法後第 14 條 1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2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