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Chun Li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0 某甲任職於法務部調查局局本部,但未具公務員身分,如其擬進入大陸地區,應向那一個機關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A)內政部 (B)法務部 (C)國家安全局 (D)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評論內容】

(未申請許可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無需申請許可: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

【評論主題】20 某甲任職於法務部調查局局本部,但未具公務員身分,如其擬進入大陸地區,應向那一個機關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A)內政部 (B)法務部 (C)國家安全局 (D)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評論內容】

(未申請許可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無需申請許可: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

【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未於憲法中明文規定,但執行時,仍應符合憲法原則?(A)警察臨檢之程序(B)法院提審之程序(C)審問處罰之程序(D)現行犯之逮捕

【評論內容】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