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下列何者未於憲法中明文規定,但執行時,仍應符合憲法原則?
(A)警察臨檢之程序
(B)法院提審之程序
(C)審問處罰之程序
(D)現行犯之逮捕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8253
統計:A(1014),B(92),C(64),D(20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基本國策)、「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釋字609勞工保險法律保留原則

用户評論

】評論

釋字535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Yi-Chun Lin】評論

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温季庭】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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