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B)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
(C)司法院大法官之任期為八年
(D)司法院大法官得連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41352
統計:A(84),B(47),C(144),D(441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基本國策)、釋字609勞工保險法律保留原則、檢察官權限

用户評論

越努力越幸運】評論

第5條(司法院)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Zhli Lin】評論

不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