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根據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要求勞工事先簽署有懷孕之情事時即應自行離職之同意書,此項同意書之效力:(A)勞工同意即為有效(B)經主管機關核備始有效(C)有效但應發給資遣費(D)

【評論內容】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1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評論主題】四、試述通貨膨脹之定義為何?並詳細分析通貨膨脹可能帶來之影響效果為何?(25 分)

【評論內容】

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前項第一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二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一、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二、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三、提出放棄請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