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根據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要求勞工事先簽署有懷孕之情事時即應自行離職之同意書,此項同意書之效力:
(A)勞工同意即為有效
(B)經主管機關核備始有效
(C)有效但應發給資遣費
(D)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9157
統計:A(13),B(7),C(11),D(72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勞工、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申訴救濟過程、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類型

用户評論

【用戶】不敗的神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1條

【用戶】小屋大熊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