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之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何處提出調解申請書:
(A)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B)資方當事人公司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C)中央主管機關
(D)勞方當事人住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344
統計:A(429),B(57),C(31),D(2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勞資爭議

用户評論

【用戶】ChienHui Tang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勞資爭議處理法9§

【用戶】ChienHui Tang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教師、國防部員工等,須經由上司同意,一方申請仲裁交付中央主管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勞工者,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其屬同條第三項事業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而雙方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者,任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用戶】吳育銓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前項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者,其出席調解時之代理人應檢附同條項所定有核可權機關之同意書。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勞資爭議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第一項及前項調解,其勞方當事人有二人以上者,各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就該調解案件均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