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enHui Tang】評論
第 53 條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第 54 條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不敗的神】評論
有大大可以解釋53條白話文點嗎? 好饒舌的53條